城管局机构职责
城市管理局职责
(一)强化的职能
牵头扎口和综合协调全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协调、督查、考核和各辖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城市管理的法规建设,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促进城市的长效管理。
(二)转移的职能
1.环卫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中转、部分垃圾的处理,环卫作业机械、垃圾收集房、中转站、公厕等日常管理由各区负责“门前三包”,次干道两侧、新村里弄的市容管理由各区负责。
2.环卫劳动定额管理,环卫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环卫工人的业务上岗培训,垃圾、粪便终端处理工作,户外广告、灯光设施的技术性工作和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转由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拟订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协调全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对各区、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指导各辖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建立各区(各辖市)、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考核。
(三)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对临街建筑物立面容貌、户外广告、标志标牌、灯光亮化、临街亭棚、停车场点、门面装饰、道路占用、道路开挖、大型室外宣传咨询活动和便民设摊、设点、设亭、设流动车及废品收购等实施市容许可审批;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中转、处理及综合利用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进产统一规划;负责市区大型环卫设施和垃圾、粪便终端处理设布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城市车辆清洗、墙体清洗和环卫作业(建筑格土作业)等单位的资质审查。
(六)负责牵头组织城市管理联合执法,管理城管(城建、市政公用)监察队伍。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监督、协调、考核,对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行业务指导。
(七)扎口负责城市夜景灯光、户外广告设置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城市管理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管理。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订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和服务性收费规定。管理城市管理各项收费和罚没票据使用。
(九)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项目的论证;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市场设置及建设的方案论证、竣工交接验收工作。
(十)组织城市管理的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以及各项竞赛评比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一。
(十二)承办发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常政发[2002]153号),设立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职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行政执法局机关机构编制明确如下:
市行政执法局机关不再单独设置内设机构,其日常工作分别由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人事处)、综合计划处、宣传法规处(执法监督协调处)、纪检组(监察室)承担,其中在宣传法规处挂牌的“行政执法处”更名为“执法监督协调处”。市行政执法局机关不另增编制和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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